2024年,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一起养生馆临时保洁人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沈某某(化名,女,45岁,北京市人,务工人员)在某养生馆从事临时保洁工作,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整理房间,每小时收入30元。该养生馆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认为沈某某明知养生馆存在卖淫活动仍从事保洁工作,为组织卖淫提供便利条件,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沈某某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沈某某到案后始终辩称,自己对养生馆存在卖淫活动并不知情,其仅系临时保洁人员,工作内容仅为打扫卫生,从未参与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工作安排。沈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沈某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沈某某,全面了解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赵飞全律师发现,沈某某系临时保洁人员,工作内容仅为打扫卫生、整理房间,从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安排、接待、收费等核心环节。沈某某对养生馆存在卖淫活动并不知情,其系被蒙蔽利用的普通劳动者。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主观明知排除”为核心的无罪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沈某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三个核心辩点:主观不明知、未实施协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认为本案沈某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协助。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沈某某明知养生馆存在组织卖淫活动:沈某某系临时保洁人员,工作内容仅为打扫卫生,从未进入过提供卖淫服务的私密包间,也未参与任何涉及卖淫项目的工作安排。沈某某时薪30元,为北京市保洁行业正常薪资水平,未领取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提成、奖金,无异常获利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特指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直接辅助组织卖淫核心环节的行为;而在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上述协助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沈某某的工作内容仅为打扫卫生,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与卖淫活动的核心环节无任何关联。 沈某某系临时保洁人员,工作内容单一、被动,未主动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也未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实质帮助作用。 综上,沈某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贵院依法对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沈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养生馆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仅从事临时保洁工作,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依法对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沈某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其人生的重大影响。 本案是一起养生馆临时保洁人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在“主观明知排除”和“行为性质界定”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主观明知”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协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通过审查沈某某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证据,成功论证了沈某某主观上不明知。 第二,司法解释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界定。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管账人等协助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了这一规定,成功为沈某某争取到不起诉处理。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对于休闲娱乐场所临时保洁人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是否实施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行为、是否领取了异常报酬等核心问题,如能证明当事人系不知情的普通劳动者,应当坚持不起诉辩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